案情一:2021年10月29日消费者廖先生向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其之前在横州市横州镇江北大道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4899元购买了一辆雅迪冠能G5电动轻便摩托车。买的时候商家只是介绍有可载人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但没明确告知其哪种车型是可载人的,致使廖先生所选购的车辆在载人上路时,被交警拦下并被告知其车辆不能载人。事后廖先生与商家反映,才得知商家销售给他的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是不能载人的,而电动摩托车才能载人。廖先生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
案情二:消费者韦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今年到横州市横州镇民生路的某家具店定制衣柜,在付定金前商家拿无醛添加颗粒的板材作样板称衣柜使用该材料制作。韦先生误以为全柜都是使用这种材料,当场便支付17000元定金,支付钱款后商家才告知只有柜门使用该材料制作,其他部分并不使用。韦先生认为商家不事先告知实情,侵犯了其权益,要求退款但遭拒绝,故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忙,要求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横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去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局执法人员分别向被诉商家进行宣传教育,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案情一中,公司员工在销售电动摩托车时没有将廖先生要购买的电动车的用途、性能、规格等情况说明清楚,致使廖先生驾车搭乘他人上路时被交警拦下,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案情二中,商家以实物样品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但未说明该样品只是使用在柜门,而并不是整个衣柜的材料,消费者付完定金后才告知实情,这也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和耐心劝说下,两被诉商家都认识到了其侵权行为,并愿意接受调解。经组织调解,消费争议的当事人达成协议:电动车销售公司更换一台新的可载人的电动摩托车给廖先生;家具店则全额退回17000元定金给韦先生。两消费者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横州市市场监管局 赖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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