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9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2.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
3.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2)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3)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4.电力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但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5.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施,8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2)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6.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进行选择,当不能满足抗震要求时,可采取装设减震阻尼装置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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