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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本公积出资的认定「正当理由的意思」

无正当理由转出资本公积金,应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股东依增资协议约定投入的资本公积金应属于公司资产,无正当理由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依法依约应予返还。

标签: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资本公积金


案情简介:2012 年,材料公司与实业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合同,约定材料公司增资 2 亿元,持有实业公司 40% 股权。材料公司依约将 1.8 亿元进入实业公司资本公积金后,3 天内以资金往来框架协议转出 1.5 亿元。2015 年,实业公司诉请材料公司返还 1.5 亿元。

法院处理:①案涉资金往来框架协议约定实业公司方转出 1.5 亿元非为实业公司商贸合作而为之,亦非为实现增资合同中实业公司生产线技术改造或增加实业公司流动资金等的需要而为之,而是按投资公司要求,为投资公司利益而特别设定,且1.5 亿元款项转出后仍处于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之下;债权转让协议亦不能证明转出资本公积金已实际归还;1.5 亿元资本公积金实际亦未用于实业公司生产发展。因此,投资公司关于实业公司根据资金往来框架协议自行转出款项与己无关、自己不存在擅自取回出资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认定投资公司无合法正当理由转出其支付给实业公司的 1.5 亿元资本公积金。②《公司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168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仅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重要构成,而公司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司资信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而独立财产又是独立人格物质基础。出资股东可按照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主张所有者权益,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取回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益。本案中,增资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公司向实业公司增资 2 亿元,持有实业公司 40% 股权,其中 2000 万元进入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8 亿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故涉案 1.5 亿元资本公积金本应属于实业公司资产,无正当理由转出,应属于抽逃出资行为。③《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增资合同系投资公司与实业公司原股东签订,实业公司是增资的目标公司。对投资公司而言,其负有依约足额增加出资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投资公司虽有出资行为,但随后 1.5 亿元出资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被转出,其转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故案涉 1.5 亿元资本公积金根据合同约定亦应予以返还。判决材料公司返还实业公司 1.5 亿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股东依增资协议约定投入的资本公积金应属于公司资产,无正当理由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依法依约应予返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393 号“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沛、李某、狄某廷公司增资纠纷案”,见《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无正当理由转出后,应认定属于抽逃出资,理应予以返还》(审判长虞政平,审判员马东旭、张爱珍),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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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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