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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沪法 | 小区公共设施改造 维修资金岂能想赖就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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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小区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大会决议后,每位业主都应服从决议,按比例承担维修资金。


案情概要

自来水管老化

业主联名申请改造

涉讼小区于1997年建成,2011年后小区公共自来水管腐蚀、地下水管漏水问题日趋严重,小区业主联名向区房办、居委会等申请自来水改造立项。


改造工作启动

物业征询业主意见

2018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向业主发放《关于自来水总管改造征询表》,征询业主对于使用小区维修资金进行本次改造的意见。经统计,按户数94.64%及按面积94.42%的业主表示同意。


改造施工完毕

个别业主拒交维修资金

2019年11月,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发布《维修资金征集函》,说明该小区某楼幢剩余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自来水改造的费用,故需先征集业主该部分维修资金。绝大多数业主如期支付。2019年底,改造施工完成。经业委会多次催缴,个别业主仍未交纳维修资金。


已享受改造成果

业主应支付维修资金

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欠付业主支付上述专项维修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改造项目已完成,绝大多数业主已交纳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个别业主拒交维修资金,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故判决被告应支付上述专项维修资金。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小区的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管道等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设施设备的修缮和改良,是影响小区共同居住品质的重要方面。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或以发放征询表等形式,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形成的关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都应服从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资金。业主一般应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交纳相应的维修资金。


本案中,在改造项目完成后,绝大多数业主已交纳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个别业主拒交维修资金,是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的侵犯。同时,这名业主在征询表中明确表示同意,并已实际享受了改造利益,现拒付相应维修资金,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典》修订了业主共同参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筹集维修资金的表决规则,业主可按照规则理性参与公有部分的共同管理,促进小区的民主自治和良性运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 汪露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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