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汪某有期徒刑缓刑3年,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4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11台POS机进行养卡套现业务。汪某购买的POS机以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峡光假日酒店、宜昌市伍家岗区古雅堂菜馆、湖北西屋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户的名义进行冠名设置。汪某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进行刷卡虚构交易、办理养卡业务,并收取虚构交易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汪某通过上述POS机刷卡虚构交易4324167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检察官评点】
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刷卡虚构交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虚构交易43241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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